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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申5号

刘月与左庆德、白晓峰民间借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月,左庆德,白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刘月,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大红旗镇乔家村。委托代理人郑连伟,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静,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庆德,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大红旗镇乔家村。被申请人白晓峰,男,1983年6月6日,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大红旗镇营防村。申请再审人刘月与被申请人左庆德、白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刘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月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白晓峰向被申请人左庆德借款当时本人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有用到我们家庭生活当中,另外,我与被申请人白晓峰在2015年1月已经离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不是我们家庭所用,而是被申请人白晓峰的个人债务,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左庆德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刘月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在201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白晓峰与申请再审人刘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被申请人左庆德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审判决被申请人白晓峰与申请再审人刘月共同偿还。在2016年3月24日,申请再审人刘月以被申请人白晓峰向被申请人左庆德借款当时本人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用于家庭支出为由来我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本案被申请人白晓峰在向被申请人左庆德借款时,虽然申请再审人刘月并不知情,但是他们之间没有约定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支出,因此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景波

审判员  付维江

审判员  李艳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