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212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高德军。
被告:张久红。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高德军、张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