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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212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高德军、张久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高德军,张久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212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高德军。

被告:张久红。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高德军、张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