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6号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韩志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燕、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保宁,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杨燕、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成、吴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0元,减半收取105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70元,由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倪晓星
人民陪审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芫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