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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896号

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建成、吴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徐建成,吴保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6号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韩志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燕、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保宁,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杨燕、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成、吴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0元,减半收取105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70元,由原告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倪晓星

人民陪审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芫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