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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715号之一

施秀三与袁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秀三,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秀三,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袁XX,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82民初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XX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袁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豫M×××××灰色精灵牌wmeej3ca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MEEJ3CA0CK552892,发动机号:3B21DB9661);豫M×××××黑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E183X95006264,发动机号;3013461)归被执行人袁XX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XX所有的豫M×××××灰色精灵牌wmeej3ca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MEEJ3CA0CK552892,发动机号:3B21DB9661),豫M×××××黑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E183X95006264,发动机号;3013461)。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