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17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月亮湾**幢****室。负责人杨清苗,经理。被告王月英,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