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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917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与王月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王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17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月亮湾**幢****室。负责人杨清苗,经理。被告王月英,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家缘地产中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