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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259号

赵喜民与哈尔滨玉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喜民,哈尔滨玉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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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59号(2016)黑0127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赵喜民,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玉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白玉华,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木商初字第237���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玉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书平因被执行人哈尔滨玉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暂时没有能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