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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69号

刘新林与陈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林,陈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林,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红,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新林申请执行陈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陈玉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筱

审判员 李魏巍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