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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更第453号

罪犯乔志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乔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第453号罪犯乔志杰,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河北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志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乔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3次,考核积分307分。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齐志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志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