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793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袁青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省茹,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9日协议离婚,2014年7月30日复婚。双方均为再婚,无共同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几乎没有矛盾,何谈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又于2014年7月30日复婚。婚后未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使感情不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产生矛盾协议离婚,但又自愿登记复婚,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指出,原、被告现均已不再年轻,能找到老来伴应懂得珍惜,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轻言离婚,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亦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化解矛盾、早日和好。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琳君
人民陪审员 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