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455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服务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虹,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职工。委托代理人胡东颖,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玉良,职业不详。
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