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新2323民督20号
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恩光。
申请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陈嘉丽。
被
申请人:蔡玉玲,女,汉族。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蔡玉玲欠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材料费4000元,至今未付,现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要求被申请人蔡玉玲支付材料费4000元,及双倍银行利息,承担申请费17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玉玲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材料费4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兴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