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600号
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282895948A),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忠,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仕明,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暮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