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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181号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德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德义,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181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号。诉讼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徐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翟山农贸市场综合楼339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德义。被告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富泊湾广场AB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德义、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成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江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