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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798号

陆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79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雅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