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79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雅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