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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李英强与被执行人余明成、邓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英强,余明成,邓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强,男,生于1951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余明成,男,生于195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邓素华,女,生于1958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发出的(2016)川1321执恢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邓素华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英强与被执行人余明成、邓素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素华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