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强,男,生于1951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余明成,男,生于195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邓素华,女,生于1958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发出的(2016)川1321执恢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邓素华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英强与被执行人余明成、邓素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素华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