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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462号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62号原告张某(锋),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锋)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锋)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菁

代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