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62号原告张某(锋),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锋)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锋)负担。
审 判 长 曹 菁
代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