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强。被执行人范万林。申请执行人赵德强与被执行人范万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德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现 朝执行员 ���纯宝执行员 王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贺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