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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5号

孙国平与戴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国平,戴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平。被执行人戴书明。孙国平与戴书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戴书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国平借款146258元。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戴书明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书明已还欠款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书明已还欠款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涛执行员 蔡明义执行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