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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997号

菏泽市祥龙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市祥龙五交化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997号原告菏泽市祥龙五交化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马敬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永壮,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宫金松原告菏泽市祥龙五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祥龙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训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