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82号
申请人:于世君,女,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刘仁志,男,住辉南县。
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xx商贸广场C区2栋01-1商铺152.87平方米,01-2商铺152.87平方米,02-1商铺152.87平方米,02-2商铺166.46平方米,总计面积625.0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仁志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xx商贸广场C区2栋01-1商铺(152.87平方米),01-2商铺(152.87平方米),02-1商铺(152.87平方米),02-2商铺(166.46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于 涛
审 判 员 :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