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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82号

于世君与刘仁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世君,刘仁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82号

申请人:于世君,女,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刘仁志,男,住辉南县。

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xx商贸广场C区2栋01-1商铺152.87平方米,01-2商铺152.87平方米,02-1商铺152.87平方米,02-2商铺166.46平方米,总计面积625.0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仁志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xx商贸广场C区2栋01-1商铺(152.87平方米),01-2商铺(152.87平方米),02-1商铺(152.87平方米),02-2商铺(166.46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于 涛

审 判 员 :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