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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480号

刘炳芳申请执行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睿智投资有限公司、芮顺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炳芳,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睿智投资有限公司,芮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芳,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路36号一号楼1109号。法定代表人曾宏,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东路170号1幢1楼7号。法定代表人芮顺文,经理。被执行人芮顺文,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执行人刘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睿智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睿智投资有限公司、芮顺文债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简阳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执行费596元未执行兑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4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