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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589号

xxx与xx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x,xxx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589号原告xxx。被告x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xxx在诉被告xx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