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4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自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4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