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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141号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4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