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451号
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住所地:陇县南大街4号。
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男,1977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永红,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闫宽荣,男,1974年2月15日生。
被告:党亚玲,女,1980年7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宽荣、党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3.00元,由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