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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345号

冯太香与翟晓国、徐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太香,翟晓国,徐启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345号原告冯太香。被告翟晓国。被告徐启梅。

原告冯太香诉被告翟晓国、徐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太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太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太香承担。

审 判 长  崔 嵬

审 判 员  冯芝娟

人民陪审员  秦 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