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监1号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负责人杜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伟,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红,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玉,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原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 权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华
代理
审判员 熊 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