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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行终91号

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XX、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协议履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德惠市东风路102线。法定代表人郭玉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永成,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柏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路(系XX侄子),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德惠市永盛兄弟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德惠市。

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征收协议履行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上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代理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窦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