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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800号

代景华与林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景华,林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00号原告代景华,女,42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林艳峰,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景华诉被告林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