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00号原告代景华,女,42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林艳峰,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景华诉被告林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
代景华与林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00号原告代景华,女,42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林艳峰,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景华诉被告林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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