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丁尚材,经理。
被执行人:丁尚材,男,阳谷县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杨爱军,女,阳谷县城镇西村村民,系被告丁尚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某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2日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阳谷县兴财食品��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谷县阿城镇岳庄村齐南路北344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附属物一宗,变卖:设备、树木一宗,两宗资产整体打包处置。2016年5月10日上午10时秦某(身份证号码:)以47.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阳谷县阿城镇岳庄村齐南路北344号的原属于阳谷县兴财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附属物一宗(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设备、树木一宗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14)第145号)归买受人秦文所有。以上财产,动产的所有权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秦文,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秦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秦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