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云峰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乔生。被执行人金铁祥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871668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11117元,合计8827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铁祥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27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铁祥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铁祥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