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02执45号之一

蔡怀如与被执行人王行树确认调解协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怀如,王行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怀如,男,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行树,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怀如与被执行人王行树确认调解协议[案号:(2015)莫民确字第2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怀如申请被执行人王行树给付现金2090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754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3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怀如同意暂不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行树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蔡怀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行树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车辆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蔡怀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确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王行树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蔡怀如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代理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