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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02-3号

滕美菊与韦桂丝、陆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美菊,韦桂丝,陆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滕美菊。被执行人韦桂丝。被执行人陆桂玉。本院在执行滕美菊申请执行韦桂丝、陆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滕美菊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10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462元,共计37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屈 宇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