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滕美菊。被执行人韦桂丝。被执行人陆桂玉。本院在执行滕美菊申请执行韦桂丝、陆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滕美菊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10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462元,共计37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屈 宇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