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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5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沈锦鹏,丘静,沈锡丰,王丽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5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302-318号月池坊A幢一至三层,机构代码69828595-9。法定代表人王坚刚,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8442305-1。法定代表人王汉强。被执行人绍兴南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机构代码75117890-X。法定代表人陈成顺。被执行人沈锦鹏,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丘静,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沈锡丰,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杭西商初字第1142、11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锦鹏、丘静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101室、102室房产,经协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交由我院处置。2015年9月21日,本院依据(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两处房产相对应证号分别为杭滨国用(2012)第006374号、第006376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予以评估,并作出了绍博司评(2015)1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5)浙绍执民字第513-3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5月13日,胡森杰(身份证号码)以833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沈锦鹏、丘静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101室[房屋权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杭滨国用(2012)第006374号]、102室[房屋权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杭滨国用(2012)第006376号]两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胡森杰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森杰时起转移;

二、上述财产上查封的效力消灭,买受人胡森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