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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203号

陈国勤与潘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勤,潘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03号

原告:陈国勤,农民。

被告:潘正军,农民。

原告陈国勤与被告潘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陈国勤负担。

审 判 员 单文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桂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