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03号
原告:陈国勤,农民。
被告:潘正军,农民。
原告陈国勤与被告潘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陈国勤负担。
审 判 员 单文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桂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