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鸿��男,住吉林省白城市庆被执行人王华,男,1973年10月28日,住九江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黄志鸿申请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华应支付申请人黄志鸿案款2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