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460号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怀贤西街海宁皮革城。法定代表人程廷齐。委托代理人闫晓东。被告徐波。被告高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波、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波、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