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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460号

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波、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徐波,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460号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怀贤西街海宁皮革城。法定代表人程廷齐。委托代理人闫晓东。被告徐波。被告高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波、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波、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