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30号申请人四川新世登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站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1656-0。法定代表人张明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其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413号。法定代理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新世登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新世登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新世登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房产证号:01××09、01××10、01××13、02××63、01××69)的房产。(限额4099.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