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922民初2544号原告曹某,女,23岁,居民。被告朱某,男,30岁,居民。
原告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一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尤庆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