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蹇福华,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文化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德伦,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法王寺镇。被执行人泸州中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167493-5。
法定代表人:周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蹇福华申请执行王德伦、泸州中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德伦、泸州中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