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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行审33号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与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温劲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正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彦伍,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韩群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审查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周来清

审 判 员  张爱武

代理

审判员  戴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