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827号
原告:黄平,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昂,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黄平与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平承担。
审 判 长 叶全春
审 判 员 钟水亮
人民陪审员 周安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