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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740号

王红卫诉赤壁宏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红卫,赤壁市宏辉漂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740号原告王红卫,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赤壁市宏辉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思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红卫诉被告赤壁宏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熊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壁宏辉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卫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打工,几个月没有发工资,出具一张拖欠工资的欠条11100元,约定在2015年8月付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赤壁宏辉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材料会计期间拖欠原告工资111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不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1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担任被告单位会计期间,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1100元,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赤壁宏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王红卫工资11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赤壁宏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8060104000455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熊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