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30号
原告:梅河口市莲花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安波,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艳华,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莲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莲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洋
人民陪审员 杨 力
人民陪审员 赵金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