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478号原告陈珍娥,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沈吴喆,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陈明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娥诉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珍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珍娥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珍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珍娥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芩 菲
审 判 员 查 莹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丝丹蒋斯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