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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923号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陶吉义、方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吉义,方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徐亚娟,局长。被执行人陶吉义。被执行人方笑。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陶吉义、方笑计划生育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9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