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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5530号

马雪波与张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雪波,张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530号原告马雪波,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云淑,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东,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马雪波与被告张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吴美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蓝惠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