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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037号

韩建刚与王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建刚,王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037号原告韩建刚,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孙国刚,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义,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刚与被告王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韩建刚负担。

审判员  姚海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