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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76号

吕苏祥与唐有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苏祥,唐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76号

原告:吕苏祥。

委托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苏祥诉被告唐有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苏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苏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原告吕苏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钱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