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执327-1号

曲丽华与姚晓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丽华,吉林省大乘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姚晓琳,罗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大乘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晓琳,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姚晓琳,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罗满,女,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乘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姚晓琳、罗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乘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姚晓琳、罗满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字第30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解昊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