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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224号之二

廖景生与黄玉强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景生,黄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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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景生。被执行人黄玉强。申请执行人廖景生与被执行人黄玉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2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补偿款6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强有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河池分行营业部,账号:62×××81),本院遂划拨该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得款6050元(其中6000元执行款,50元案件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已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5)金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