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景生。被执行人黄玉强。申请执行人廖景生与被执行人黄玉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2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补偿款6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强有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河池分行营业部,账号:62×××81),本院遂划拨该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得款6050元(其中6000元执行款,50元案件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已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5)金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